虽然确实不是什么现代法治社会吧,但我很疑惑TL那条离婚后前妻还要承担前夫在非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的判例是什么。现在婚姻法24条修订后,即使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,在有证据证明1.借贷时一方不知情或未亲自签字。2.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。以上两种情况都不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。所以我能想到的离婚后前妻还在替前夫承担债务的情况是:1.被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。2.单纯出于一些个个人道义。除非在案件中夫妻双方在权势和财富上出现绝对的不对等(指那种可以翻云覆雨的地头蛇家族),否则在夫妻双方都是普通市民的情况下,基本的法律原则还是会讲的。